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周和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执行人周俊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执行人韩美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周俊伟、韩美军、周和平罚金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平舆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3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俊伟、韩美军、周和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俊伟、韩美军、周和平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俊伟、韩美军、周和平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周俊伟、韩美军、周和平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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