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北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北海市铁山港区,现住北海市银海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512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6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及供方公积金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对被执行人李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生效判决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