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姗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徐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姗红与被告徐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遗漏诉讼主体,不便查明案件事实,原告郑姗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姗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姗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姗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梅传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