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姗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徐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姗红与被告徐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遗漏诉讼主体,不便查明案件事实,原告郑姗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姗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姗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姗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梅传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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