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耀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怡嘉名居*单元26楼西,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李军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振兴东路石油公司北楼东单元3楼西,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耀军与被执行人李军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213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72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的保险已冻结扣划7775.62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 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 本院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河津管理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信息,被执行人在该管理部有公积金贷款,无法扣划,现已冻结。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8月29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军民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在被执行人工作单位河津公路管理段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对被执行人执行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13574.3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柴 国 军 审判员 李斐琼审判员侯克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执行助理齐民泽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津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