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法定代理人:姜某2(系姜某1父亲),男,住福建省漳平市。 法定代理人:卢某(系姜某1母亲),女,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新权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陈**仲,该院院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姜某1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以下简称“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终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姜某1申请再审称,(一)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应推定协和医院诊疗行为有过错。1.本案病例存在两个病案号。2.《手术记录》时间记录错误,未如实填写。3.《先天性心脏病手术知情同意书》《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知情(ICU)同意书》《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等相关病例材料系空白合同,存在篡改情形。4.使用药物不规范和手术不规范。5.特殊药物申请流程不规范。6.护理记录不规范。7.隐匿或拒绝提供与本案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8.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二)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存在传唤程序不规范、开庭地址临时任意调换、在姜某1已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推荐证明等完整授权委托材料的情况下认为委托代理人不合法、传唤事由从原定的庭前证据交换变更为无录音录像无委托代理人的庭审流程、拒收姜某1法定代理人庭后提交材料等影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姜某1主张协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协和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但经过原审法院释明,姜某1坚持不做医疗鉴定,因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比较复杂且专业性极强,需通过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故法院无法认定协和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现姜某1主张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推定协和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姜某1并未具体说明协和医院违反哪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章的规定,法院无从进行判断。另外,关于姜某1主张协和医院隐匿或拒绝提供与本案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姜某1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协和医院存在此种情形,故姜某1要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姜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姜某1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庭岗 审 判 员  陈 昊 代理审判员  刘振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黄清秀 书 记 员  叶舒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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