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卢洲北路599号(御品滨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05734039F。
法定代表人:黄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婧,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接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李春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接发、李春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2
案件受理费8070元,减半收取计4035元,由原告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