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16985,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孟凡年。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合肥派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400××××229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598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程前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