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侯梦樵,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现于辽宁省。
审理经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沈铁西少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梦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辽01刑终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9年8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8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曾获表扬六次。呈报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基本一致。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侯梦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侯梦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金 辉 审 判 员 李春兆 审 判 员 左颖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城林 书 记 员 叶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