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
被执行人:王明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王艳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项城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团结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曾样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明建、王艳丽、项城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明建、王艳丽、项城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按照(2017)湘0104民初6651号生效判决书履行相应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明建、王艳丽、项城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项城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豫P8××××、车架号为×××1634的大型车辆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项城市汇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豫P8××××、车架号为×××1634的大型车辆一台。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