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汪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李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宁0105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汪某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汪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汪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建文 审判员 张瑛 审判员 李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寇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