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汪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汪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李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宁0105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汪某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汪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汪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建文 审判员    张瑛 审判员    李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寇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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