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正义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9DU5A。
法定代表人:陈群英。
被执行人曾显平,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冕宁县。
被执行人陈菊,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冕宁县。
被执行人陈德敏,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冕宁县。
被执行人徐敏远,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冕宁县。
审理经过
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曾显平、陈菊、陈德敏、徐敏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凉山彝族自治州法中公证处作出的(2015)凉法证内经字第141川340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原执行案号:(2015)西昌执字第400号,后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微信等账户进行了冻结,现执行到位39026.15元,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的惩戒措施,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凉山彝族自治州法中公证处作出的(2015)凉法证内经字第141川3401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