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宣恩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50011541W。 法定代表人:刘俊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喜,公司办公室文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金碧,女,生于****年**月**日,住湖北省宣恩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恩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金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宣恩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宣恩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陈金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恩县金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范 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