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积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林祥。 被执行人:双鸭山民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大坤。 被执行人:陆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鸭山民森置业有限公司、陆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陆明银行存款677600元,后双鸭山民森置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2440870元,并查明各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内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3021470元及相应利息,扣除部分执行费2600元,已履行3115870元,尚余部分利息未予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浙0683执23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财江 审 判 员  裘海燕 代理审判员  王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章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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