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官某某,女,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泽库县。
被执行人:夏某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系泽库县牧民,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斗某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系青海省泽库县恰科日俄杰村牧民,现住该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官某某与被执行人夏某某、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该案。于法定期限内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3750元并交纳本案执行费706元。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2月4日、5月21日、6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三次对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网络查控反馈结果显示,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开有多个银行账户且仅有零星存款,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经反馈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赴黄南州车辆管理所进行实地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夏某某、斗某某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 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夏某某名下有一处位于泽库县泽曲镇阿赛公路东侧的不动产,即泽库县诺日丹香巴拉酒店。经本院进一步调查核实,该酒店已于2017年7月抵押给泽库县农商银行,且已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因存在抵押情况,故无法进行处置。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赴泽库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实地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斗某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赴泽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斗某某无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夏某某名下有泽库县五社牧民专业合作社,该合作社系集体所有,于2013年9月17日注册,近几年未进行年检、申报。
5、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赴二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泽库县,经该村村委会支部书记反馈,二被执行人外债颇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官某某,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7、2021年6月2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官某某应进行终本告知,申请人拒绝在终本约谈笔录上签字捺印。
8、2021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夏某某、斗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9、2021年7月29日因被执行人夏某某、斗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规避法院执行,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夏某某、斗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夏某某、斗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标的53750元、执行费70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旦巴尖措
审 判 员 华 吉 布
审 判 员 宁 吾 加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 永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