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镇宁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西南外环路东侧(杜家山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3072011980H。
法定代表人:余坤达,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吴名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李晓华,男,****年**月**日出生,黎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镇宁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吴名利、李晓华银行账户存款101982.7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01982.73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镇宁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投保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01982.7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镇宁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保全被申请人吴名利、李晓华银行账户存款101982.73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即从2021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26日止。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030元,由申请人镇宁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