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林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邹红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681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邹红卫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2063元及逾期利息; 二、以上冻结、扣划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邹红卫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甘云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紫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