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830号金宝大厦101。 负责人:张怀林,总经理。 被告:王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被告王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元,财产保全费378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希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