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广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阳,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承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贾广宝与被告李承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广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承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广宝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承乾支付广告装饰款63300元及利息;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李承乾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贾广宝为李承乾经营的日照市东港区施华洛婚纱摄影馆进行广告牌安装、店内装饰、日常广告画面制作,完工后,李承乾支付部分工程款,截止2018年12月4日李承乾尚欠63300元未付,并于当日出具书面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案经送达,被告李承乾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其中2018年12月4日,被告李承乾向原告贾广宝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李承乾欠贾广宝现金633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广宝按照被告李承乾的要求,为其进行广告牌安装、店内装饰、日常广告画面制作,双方装饰装修合同成立。现原告已如约向被告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李承乾亦应如约足额向原告支付装饰款。故原告贾广宝要求被告李承乾支付剩余装饰款633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给付时间,本院酌定被告以633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被告李承乾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本案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承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贾广宝广告装饰款63300元及利息(利息以63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贾广宝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被告李承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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