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陈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陈雪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坤因与被申请人陈雪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821民初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坤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平南县人民法院(2021)桂0821民初9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2021)桂0821民初916号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是事实错误,申请人竞得涉案鱼塘后,一直在水塘里养鱼,并在水塘边建猪舍养猪,被申请人竞得社塘儿旁边山岭边的(荔枝畬)10亩岭地后需要平整岭地,为了节约成本,要求申请人同意将其在岭脚平整所产生的泥土填入池塘,池塘填平后,申请人一直管理至今。如果被申请人认为填土和修建水沟支出很大,需要申请人给予相关费用补偿,可以另案起诉,但法院并不能据此认

一审法院查明

定被申请人填鱼塘的出资行为是与申请人合伙经营;2、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土地上的建设由被申请人全部出资是错误的,申请人提供的大量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出资建设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本案中,已生效的(2020)桂08民终2276号民事判决查明,黄伟蓉、陈雪连夫妇与陈坤协商,约定以陈坤的名义竞标涉案地块进行共同经营,在合伙过程中,黄伟蓉、陈雪连夫妇出资7万元竞得涉案地块,之后,在填平涉案鱼塘、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搭建星铁硼过程中,也是由黄伟蓉、陈雪连投资,陈坤积极参与管理,涉案土地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共同承包。现申请人主张其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与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侵权,要求对方排除妨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陈坤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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