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家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陈丽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家欣诉被告陈丽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家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丽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庭上确认,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村相识关系,被告以建厂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口头承诺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于2020年3月7日向被告交付现金200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被告30000元,合计借款50000元。此后原告因急需用款多次向被告催讨还款,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2021年3月21日,被告亲手书写《借条》交付原告存执为据,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能如期还清本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家欣与被告陈丽欣系同村关系,被告以办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2020年3月7日,原告向原告交付了现金20000元,同时向被告微信转账30000元,共借给被告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利息1000元,后被告再也没有还本付息。2021年3月21日,经原告催讨,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载明:现借到黄家欣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定于2021年3月21日前还款20000元,2021年4月20日还尾款30000元。《借条》借款人处有被告陈丽欣的签名字样及手印。《借条》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聊天向被告讨要借款,但直至本案开庭审理之日,被告未能付还原告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海丰县附城镇道山村委会证明、《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和当事人到庭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应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后,被告未能依照《借条》约定的期限返还原告借款,现原告在通过微信聊天催讨未果的情况下,向本院起诉并请求被告付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丽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家欣借款本金50000元。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被告陈丽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