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潘华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湛江市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椹川大道南160号新村小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520691747。
法定代表人:林德生。
审理经过
原告潘华超与被告湛江市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华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潘华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