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晓龙(身份证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马宏云(身份证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晓龙与被告马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马晓龙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晓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晓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雪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姚 丽 书记员 杨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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