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步贤义,男,****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洮南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洮南市,暂住地莱州市。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10月11日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刑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9月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二部刑诉[2021]Z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步贤义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步贤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步贤义窜至莱州市东郎子埠集市,趁冷某和刘某买菜时不备,盗窃冷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iphone8手机一部、盗窃刘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OPPO手机一部。经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45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提取并发还原主。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步贤义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步贤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从重处罚。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步贤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侦查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一宗,身份信息、电子档案、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收据一张,证人冷某、刘某、金某的证言,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步贤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步贤义盗窃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步贤义扒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所盗赃物已发还,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步贤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显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