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德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菊,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潘明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建湖县金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近湖街道镇北建东组。
法定代表人:谢成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正平,建湖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近湖街道向阳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德喜与被告潘明春、建湖县金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王德喜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喜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德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德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