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贾然然,女,1984年1月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

被执行人:王欢欢,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贾然然与王欢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对本次申请执行抚养费事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冀0184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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