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贾然然,女,1984年1月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
被执行人:王欢欢,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贾然然与王欢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对本次申请执行抚养费事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冀0184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