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静雪飞,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

被告:高秋颖,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静雪飞与被告高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静雪飞、被告高秋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静雪飞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高秋颖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高秋颖于2019年05月03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承诺过段时间就偿还给原告,现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拒绝偿还,拒接电话,原告有转账记录一份。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高秋颖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高秋颖辩称,我不清楚,我没有借过钱。

原告静雪飞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4张微信截图:截图1.2019年5月3日09:26:29通过尾号3672农业银行储蓄卡微信转账给《颖》5000元,09:26:39显示当前状态朋友已收钱;截图2.微信号为《颖》ying151××××6689,群昵称:静笑然家长,电话号码为134××××6660;截图3和截图4.原告静雪飞和微信号×××媛的聊天记录,其中提到“小颖”欠5000元钱没还的事。×××媛是原、被告的共同好友。

被告高秋颖当庭承认在2020年7月16日之前使用过上述手机号和微信号,但对原告静雪飞转账的5000元表示不清楚,没有收到,也不发表质证意见,也认可×××媛是二人的共同好友。

另查明,尾号为367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户名为静雪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静雪飞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高秋颖对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否认,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原告静雪飞主张在2019年5月3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高秋颖5000元的事实予以采信。现原告静雪飞要求被告高秋颖偿还借款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高秋颖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静雪飞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秋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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