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云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十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郑佰彪,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郑佰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原审第三人:李静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审第三人:张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云鹏因与被上诉人七十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七十五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郑佰彪、李静琳、张浩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赵云鹏于2021年7月13日以其已与七十五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询,七十五公司与郑佰彪、李静琳、张浩均同意赵云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云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赵云鹏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赵云鹏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赵云鹏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艳芳 审 判 员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 琪
裁判日期
二○二一 年 七 月 十三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刘欣宇 书 记 员 梁 佳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