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孟为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占鹏,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葛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孟为岳与被申请人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孟为岳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葛亮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孟为岳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42683901279475081)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葛亮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