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扬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高新区。

被告:滨州市高新区青田办事处江南社区举门村民小组,住所地滨州高新区青田办事处江南社区举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602ME0675439J。

法定代表人:刘宗凯,该村民小组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高扬扬与被告滨州市高新区青田办事处江南社区举门村民小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扬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滨州市高新区青田办事处江南社区举门村民小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高扬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8700元工程款及原告垫支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6日原告与举门村民委员会协商承接了款项为8700元的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并未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拖至今日,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陈述2017年2月26日是被告为其出具欠款证明的时间,实际施工日期大约从2015年左右开始拖拖拉拉干到2017年左右。中间给了一部分费用,还欠8700元尾款。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因村里修路及垃圾清理,雇佣原告的挖掘机为其施工,至2017年2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8700元。时任村委主任刘绪杰给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明,内容为:今欠到高扬扬挖掘机工时费捌仟柒佰元整(8000+700=8700),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有时任村支部书记及村委会成员签字捺印。此后,原告经追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用原告自有的挖掘机为其施工,双方属雇佣关系,该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活动后,被告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务费87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滨州市高新区青田办事处江南社区举门村民小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滨州市高新区青田办事处江南社区举门村民小组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扬扬劳务费8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滨州市高新区青田办事处江南社区举门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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