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

原告:张福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滨城区。

委托代理人:朱玉磊,滨州滨城泰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灵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单艳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福益与被告宋灵波、单艳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福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福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福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2元,由原告张福益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沙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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