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生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潮洋、陈梦佳,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2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办事处望江24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潘波,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蒋生良因与被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广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1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生良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生良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蒋生良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7元,由上诉人蒋生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