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对原告孙铭铭与被告许跃全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404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0404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五行、第十行、第二十四行及第四页第一行的“8700元”更改为“7700元”;第四页中第八行及第九行的“本案诉讼费192元,由原告孙铭铭负担42元,被告许跃全负担150元”更改为“本案诉讼费192元,由原告孙铭铭负担142元,被告许跃全负担50元”。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广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矿伟 书 记 员 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