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河信用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2173104052。
负责人:李陆周,职务:主任。
住所地:云南省富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金,云南旭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八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
被告:孔小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系王八斤配偶)。
审理经过
原告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河信用社与被告王八斤、孔小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原告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河信用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河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