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攸县晓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石羊塘镇南街居委会六组25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荣,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仲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攸县晓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攸县晓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攸县晓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攸县晓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攸县晓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