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对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莫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1)湘07执恢27号执行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湘07执恢27号执行裁定书中的第1页第四行“被执行人:莫平,男”补正为“被执行人:莫平,女”。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清华
审判员 刘 锋
审判员 徐曼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