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诗洋,男性,****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赵佩祥,男性,****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陆诗洋与赵佩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赵佩祥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陆诗洋也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佩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陆诗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404民初121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洪雪峰 审判员  赵 刚 审判员  李雪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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