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诚,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张稳,女,****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诚诉被告张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20年8月8号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10月8号按月二分计息,共3120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8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拿出自己的积蓄3000元借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三千元,借期2个月,后微信联系约定月利息二分,违约金百分之十。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

被告辩称

被告张稳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依法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8日,被告张稳向原告徐诚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向徐诚借人民币大写叁仟元整,小写3000元整,期限为2个月,于2020年10月8日一次性还清。借款人张稳。借款日期:2020年8月8日。”原告徐诚自认出借款项系从支付宝借呗借的。

上述事实,有原告徐诚提交的借条,以及原告徐诚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原告徐诚从金融机构贷款后将款项出借给被告张稳,应当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徐诚主张被告张稳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徐诚主张被告张稳支付利息,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诚借款本金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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