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凉州区排水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顾某,住武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凉州区排水管理所与被告顾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凉州区排水管理所以要求与顾某协商处理该纠纷为由,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凉州区排水管理所的申请系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凉州区排水管理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凉州区排水管理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永伟 人民陪审员 赵凤琴 人民陪审员 牛喜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汉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