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驻马店市通用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城南107国道。 法定代表人崔进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谢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任新友(又名任新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遂平县通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嵖岈山商贸城。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驻马店市通用燃气有限公司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执异17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驿城区人民法院查明,谢毅申请执行任新友、遂平县通用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平县通用实业公司于2008年4月7日作出书面担保,内容为:谢毅申请执行任新友一案,任新友保证三日内还款,如逾期不还,本公司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愿用本公司的地、房屋等财产清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执行担保人遂平县通用实业公司。查封了遂平县通用实业公司位于遂平县侧土地[遂国用(2007)第163号]一宗,经评估拍卖,谢毅于2008年7月31日以190万元的最高价竟得上述土地,2015年7月15日该案已执行完毕。

请求情况

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土地已于2008年7月31日拍卖成交,案外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标的物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案外人通用燃气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现在提出执行异议已超过法律规定期限,该院不予支持。故驳回驻马店市通用燃气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驻马店市通用燃气有限公司复议称:1、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2021)豫1702执异174号执行裁定书严重损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驿城区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违法。请求撤销(2021)豫1702执异174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终结,多年后案外人提出异议不符合异议受理条件,驿城区人民法院驳回驻马店市通用燃气有限公司异议申请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驻马店市通用燃气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驿城区法院(2021)豫1702执异17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喜禄 审判员  刘 战 审判员  谭清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丽睿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