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亚州,男,生于1987年6月,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执行人:黄三周,男,生于1974年7月,住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亚州与被执行人黄三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黄三周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登记信息,其名下车辆已依法查封,因无法控制,故未进行处置。因被执行人黄三周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与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亚州的XX元债权无法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503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霍学锋 审判员  何建军 审判员  祝淑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娟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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