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福鑫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阜宁镇北寒村.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三条路4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福鑫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黑1081执6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 艳

审判员 冷辉祥

审判员 姜广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戴 静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