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肖河与王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肖河,男,

被告:王润红,男

审理经过

原告肖河与被告王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润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0日,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后于2017年10月3日又借10000元,并给原告打下两支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王润红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案佐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两支借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润红因向原告肖河借款于2016年6月20日和2017年10月3日为原告打下两支借条,注明:“今借到肖河现金肆万元整”;“今借到肖河现金壹万元整”;以上款项被告未偿还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润红向原告肖河借款50000元证据充分,原告肖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王润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肖河借款5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王润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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