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辉,男,****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玉田县润远育果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散水头镇代家屯村北,统一信用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308471706P。
法定代表人:么洪宇,经理。
被申请人:么洪宇,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申请人:张勇,男,****年**月**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申请人:么尚远,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辉与被申请人玉田县润远育果袋有限公司、么洪宇、张勇、么尚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辉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玉田县润远育果袋有限公司、么洪宇、张勇、么尚远银行存款32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玉田县润远育果袋有限公司、么洪宇、张勇、么尚远银行存款325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