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鹏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富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669238344R。
法定代表人:张术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赵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鹏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大连鹏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鹏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