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诚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迎宾路69号-1404号。

法定代表人:陈勇。

被执行人:刘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诚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3民初347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杰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诚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59306.38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37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刘杰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诚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09306.38元,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5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支付5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5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余款59306.38元;二、若被执行人刘杰未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执行担保人刘清良的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诚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杰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因本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0203执14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解  长  林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帅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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