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辉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6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9208959。
法定代表人:黄作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刘辉善诉被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以主体不适格,需要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辉善撤回对被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辉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