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燕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委托代理人:覃必华,广西品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兴宾区工业园A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0737694863。 法定代表人:陈志毅。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燕云与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302民初42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9219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同曰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西来宾市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来冥市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梁燕云的委托代理人,并对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梁燕云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桂1302民初4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以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302民初4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韦 薇 审判员 陈博闻 审判员 江祖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潘沙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