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梁艳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超与被告梁艳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杨超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超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