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丹柏,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廖正昌,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丹柏与被告廖正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孙丹柏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孙丹柏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福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陈小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