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智丰,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陈智丰合同诈骗罪刑事退赔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91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3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21年1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1年2月22日、2021年3月2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3、2021年2月26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AA××××号车辆;
4、2021年3月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2021年3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1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出境人员名单;
7、2021年2月23日,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截止2021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373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执3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